因超過為期兩年的訴訟期限 最終妹妹被法院駁回請求
  案件回放
  1940年,馬慶與李萍結婚,育有一子一女,分別為馬輝、馬婷。馬慶在新中國成立前購買了一處四合院,現市場標價已過億。1951年馬慶去世,在家人的同意下,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在馬輝一人名下。
  後來,李萍又改嫁董亮,再婚後又生一女,取名董嘉。
  再婚後,李萍一直居住在四合院里。2000年李萍去世,後董亮也於2004年因病去世。2014年,董嘉將馬輝告到大興區人民法院,要求確認她對四合院享有繼承權及共有權。
  馬輝則辯稱,按照家史及法律規定,董嘉和父母無權繼承也不享有涉案房屋的遺產份額。
  馬慶1951年去世,1955年四合院由馬輝繼承所有。至今早已超過最長訴訟時效20年的規定,並且母親當時是認可的,未提出異議。
  2006年董嘉之父去世,馬輝顧念親情,曾找董嘉協商,將涉案四合院中的一間讓給董嘉住,其他房屋歸馬輝所有,但董嘉不同意。此後董嘉未提出異議,直至現在才提出訴訟,因此馬輝不同意其訴訟請求。
  律師說法
  繼承糾紛訴訟時效為兩年
 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郭萬華表示,本案中董嘉要求繼承的法律時效已過,董嘉已喪失要求繼承的勝訴權。
  我國《繼承法》第2條規定,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。第8條規定: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,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。但是,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,不得再提起訴訟。
  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貫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18條規定: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後至第20年期間內,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,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起的20年之內行使。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。
  8年後起訴法院駁回原告請求
  本案中,馬慶1951年去世。根據繼承法的規定,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,因此,1951年繼承就已經開始,且1955年房屋產權已登記在馬輝名下。
  2006年,馬輝與董嘉協商時,董嘉就應當知道其權利已被侵犯的事實。按照法律規定,董嘉應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提出主張,維護其權利,但她直到2014年以後才向法院主張其繼承權。
  依據法律規定,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,已喪失了勝訴權。最終,法院依據《繼承法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駁回了董嘉的訴訟請求。
  郭萬華律師表示,法律為保護繼承權設定了一定的時間限制,是為了避免繼承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,並促使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合法繼承人及時行使其權利。
  因此,繼承人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其請求權,法院才保護其權利。
  文/記者 紀欣 實習生 李瑩瑩
(原標題:8年後兄妹反目爭奪房產繼承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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